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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中)

2016-11-24 06:07:50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GHS专栏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中)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重点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相比,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增加了英文名和危险性类别两个项别。示例如下:

表五: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序号

品名

别名

英文名

CAS号

危险性类别

备注

1

阿片

鸦片

opium

8008-60-4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2

 

2

液氨;氨气

ammonia;liquid ammonia

7664-41-7

易燃气体,类别2

加压气体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

 

危险性类别是分类信息表的核心内容,它的发布为企业提供了化学品分类的指南同时也约束企业在对化学品分类时必须充分考虑分类信息表提供的化学品分类。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备注中提到:

危险性分类说明

1)根据《分类和标签规范》和现有数据,对化学品进行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分类,限于目前掌握的数据资源,难以包括该化学品所有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掌握的数据补充化学品的其他危险性类别。

2)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限定在《目录》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规定的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内,化学品还可能具有确定原则之外的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

3)分类信息表中标记“*”的类别,是指在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化学品可以采用更严格的类别。例如,序号498“1,3-二氯-2-丙醇”,分类为“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如果有充分依据,可分类为更严格的“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

4)对于危险性类别为“加压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充装方式选择液化气体、压缩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

归纳起来讲,分类信息表遵循两个原则:不完全分类原则和最低分类原则。这两个原则在欧盟危险化学品清单中同样使用。具体如下:

不完全分类原则:

按照GHS的规定,化学品危险性的分类包括物理化学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在内的所有分类,分类结果特别复杂,如序号525的1,3-二氯丙烯的分类结果就有十种危险性。由于GHS分类需要数据支持,分类又特别复杂,而在分类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缺乏数据、数据信息更新或对某种化学品危险性认识逐渐提高的情况,因此,几乎不可能将化学品进行完全分类。所以,企业在进行化学品分类时,可以在分类信息表提供的分类基础上,按照企业自身持有的数据和检索公开数据库的数据,增加企业认为合适的其他GHS分类。但是企业不允许随意删除或改变分类信息表中列出的分类。

最低分类原则:

同时还有另一种情况,已经认识到某些化学品有危害性,但是官方现有数据不足以确定其危害性类别,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掌握的数据提出一个最低分类。分类信息表中对某些化学品的某项分类加有最低分类的标注“*”,“*”号允许企业在该项分类时,对该化学品的该项分类不同,但只能比该项分类更严格,并应持有充分的支持依据。例如,序号498“1,3-二氯-2-丙醇”,分类为“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如果有充分依据,可分类为更严格的“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

透过这两个原则,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中国的官方目录是强制性的!

和欧盟不同的是,中国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原则共采用了81个GHS分类,而中国GHS法规体系采用了更多的95个GHS分类。两者相差的14个GHS分类没有被列举在分类信息表中,如易燃液体类别4、急性毒性类别4、5。对于这一部分的缺口,企业需要遵循不完全分类原则,收集相关的数据对化学品进行可能的额外分类。分类信息表未给出的14个GHS分类如下:

爆炸物 类别1.5、1.6

气溶胶 类别2、3

易燃液体 类别4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F、G型

有机过氧化物G型

急性毒性 类别4、5

皮肤腐蚀/刺激 类别3

吸入危害 类别2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3、长期危害类别4

比如实施指南第308条,2,6-二氨基甲苯分类信息表给出的分类如下

表六:2,6-二氨基甲苯分类信息表

序号

品名

CAS号

危险性类别

备注

308

2,6-二氨基甲苯

823-40-5

皮肤致敏物,类别1

生殖毒性,类别2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2

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2

 

而经查询相关数据库,该物质大鼠经口毒性LD50=1000 mg/kg bw(数据来源:HSDB),表明该物质可分类为急性经口毒性 类别4。故企业在对该化学品分类时可在分类信息表的基础上增加急性毒性类别4。

因此,对于企业在实施指南发布前已经制作的SDS、标签,企业需要核对相应的分类是否和目录一致或者比目录严格。如果分类需要根据目录更新,则应及时更新SDS和标签。

其实早在2013年,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就导入了《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初稿的分类信息,企业在登记系统中输入《目录》中化学品的中文名称或关键词,系统就会显示出该化学品的GHS分类。

如果企业曾根据该系统中的分类进行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制作SDS和标签,那么也需要核查前期的分类是否和最新的实施指南提供的分类一致。我司对比了部分分类,发现登记系统前期提供的分类和实施指南的分类差异很大,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表七:登记系统前期提供的分类和实施指南的分类差异对比

变化点

示例或解释

全部删除目录不采纳的分类

举例:1585等,超过800个条目因急性毒性类别4的删除而分类产生变化。

易燃液体,类别4

爆炸物 类别1.5、1.6

气溶胶 类别2、3

易燃液体 类别4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F、G型

有机过氧化物G型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4,5

急性毒性-经皮,类别4,5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4,5

皮肤腐蚀/刺激 类别3

吸入危害 类别2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3、长期危害类别4

部分删除其他危险性类别

举例:2009、2016等

氧化性固体

急性毒性

皮肤腐蚀/刺激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生殖毒性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反复接触等

修正原来不准确的危险性类别表述方式

举例:320、475、479、1713、1468

发火固体→自燃固体

发火液体→自燃液体

高压气体→加压气体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A→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

致癌性,类别2B→致癌性,类别2

明确STOT SE 3的具体分类

举例:2006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呼吸道刺激)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麻醉效应)

原分类空白,现确定分类

举例:1631、2001、2008

分类增加

举例:1760

原来只有水环境慢性1,现增加水环境急性1

举例:1630乙醇汽油

原仅理化危害,新增多种健康危害

举例:2015、2023、2030

原分类与UN不对等,现增加易燃、急毒、腐蚀等与运输对应

其他增加的危害类别:1288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STOT……等

子类别分类变化(同危害,等级提高或降低)

举例:2005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急性毒性-经皮,类别1(原来都是类别3)

 

举例:1711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原来是类别1C)

举例:1288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原来是类别1)

举例:2012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原来是类别1A)

只要有皮肤腐蚀1类的,都统一加上眼睛损伤1类

举例:1209

其他

有含量区分的有机过氧化物产品,危害性调整都比较大(868、874)

某些危险性按照物质含量又做了细化(903)

由于目录文本中的含量调整而导致的分类调整(904)

从调整的点可以看出,正式发布的分类信息表经过了进一步严格的人工审核。前期的分类收集了欧盟、日本、韩国、新西兰等国家化学品分类清单的分类结果。各国的分类都有各国自己的特色,如欧盟的分类是强制的,官方给出的是完全确定的分类,故分类偏少。而韩国和日本的分类是参考性的,官方给出的分类是基于较严格的实验数据,故分类偏多而且分类更为严重。而中国的分类信息结合了欧盟和日、韩的分类,并依据中国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对这些分类做了修正,以适应中国实际的管理要求。对比中、欧、日、韩、新,我们发现,中国没有与其中一个国家完全一致,按照不同化学品分别参考了不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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